当前位置:首页 >企业动态 >辉县一男子肇事伤人拒不赔偿 入狱履行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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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06-19
12月27日上午,辉县市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华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孙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一年。
2014年7月11日,孙某华无证驾驶车辆与两辆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侯某某等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华驾车逃逸。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孙某华负全部责任。因赔偿纠纷侯某某等三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辉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某华赔偿侯某某等三人经济损失30152.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判决生效后,孙某华未在**期限履行义务。
2015年11月15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经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孙某华的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法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9月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满仍未履行。2017年3月,经执行干警多方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孙某华于2016年2月以来在某公司打工,从该公司共计领取工资款26207元,供自己使用。期间,其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又未履行判决义务。鉴于根据被执行人打工取得收入后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又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某华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于2017年3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孙某华的**责任。2017年9月下旬,长期躲避的孙某华再次被执行干警发现,予以司法拘留后移交公安机关。2017年10月6日,孙某华被公安机关**拘留,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12月26日,迫于压力,被告人孙某华的家属替其履行了全部案款。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履行了民事判决,可以宣告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某华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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